哪些银行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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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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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01:33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以优化汇路、提升服务,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支付结算办法》,本办法应运而生。
第二条在此定义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指银行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其支付结算事务。委托方即为被代理行,接受委托的则为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针对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执行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时,均可以实施代理操作。
第五条只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银行,才能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此类代理。
第六条实行代理业务的银行,必须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除非另有明确法规规定。
第七条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必须基于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不正当竞争,并确保不侵犯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银行的代理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以解决代理业务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