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春节慰问信。
2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4优秀人员参加“十佳好军嫂”“十佳兵妈妈”评选表彰。
5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7为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8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9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0对60-99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对象,根据年龄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其中半失能、失能(能力等级为2-3级)和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的,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待遇。
11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2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3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4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5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6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7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8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19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0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并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
2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2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3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向青岛籍现役军人家属提供“拥军贷”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5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26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7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及青岛籍现役军人父母,免费提供就业创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