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自然灾害老百姓的房屋成为危房,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章应急救助和第四章灾后救助都有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各地均有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下面以广西省为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7]55号: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15000元、12500元、10000元发放;
唯一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所需资金以政府帮助购买的农房保险理赔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安排资金补助”,调整为“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因灾住房全损重建户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
对因灾损坏住房维修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元,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扩展资料: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灾害救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