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流程: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可以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流程和普通商标一样,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具体可见中国商标网“地理标志”一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