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税按面积缴纳,每季度缴一次。
2、房产税计税基数问题:不单单是固定资产下的房产项目记载金额,应加土地购置价、开发土地成本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办证费,再加核心空调、智能化楼宇设备、新建建筑物初次装修费、采暖锅炉等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给排水、采暖、消防设备价值。
3、土地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有一特殊情况:宗地容积率低0.5的,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房产原值的地价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地价全额计入房产税。
4、“大地小房”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计入房产地价。
5、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房产税计税基数确定后,乘以70%,再按1.2%计算应纳税额。
一、改变用途土地使用税怎样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分期缴纳的方法,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时间,由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按规定,结合单位,应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以纳税人实际面积为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米。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为准。
3、尚未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