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过了质保期的,销售方不再承担维修的义务,但销售方可以为消费者维修产品,并且收取相应的修理费用。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修理工服务业务;(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帮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码率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