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构成肇事逃逸是包含两种情况的,一方面由于驾驶人员造成了肇事行为,即造成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由于驾驶人员没有选择接受处理而逃逸,则构成了逃逸情况,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追责和处罚。
有以下情形,交警就会判定行为人是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拓展资料: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