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乡居民依法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它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现阶段实行公民住宅公有、私有双轨制,允许和保护公民个人依法建造、保有私人住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城镇依法建造、所有的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归个人享有;房屋、庭院等所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房主只有使用权。农村居民依法建造、保有的房屋,也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则属集体所有,房主只享有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
二、宅基地使用权除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特征:
1、主体是城、乡居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客体是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住宅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一般可对国有土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过合法批准手续的,也可对农村集体的土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一般可对集体土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内容是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确认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目的只是保障公民个人依法使用土地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凡是不符合这一目的的,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