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女方加名字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明散缓名字的行为属于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掘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激模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