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哥哥向妹妹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后妹妹起诉要求还款。
2.妹妹声称哥哥未还款,哥哥声称已经还了并播放录音证据。
3.法院认定哥哥已还款,判决妹妹败诉。
4.文章指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凭借据等凭证无法简单确定借贷关系,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5.文章强调在借贷交易中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建议出借方收回借条或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记录借款。
法律分析
案情
哥哥李某因病住院,向妹妹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李某没有还钱的意思,李某某听说过两年不起诉就过诉讼时效了,于是去年2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某还钱。
开庭前两天,李某的女婿突然来到李某某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某某说了“活该倒霉”等话。
判决
庭审中,李某一方称钱还了,只是还钱时未向妹妹要回借条,并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妹妹称哥哥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妹妹称,当时哥哥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哥哥根本没有还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妹妹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哥哥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妹妹败诉。
评析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实中,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都是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结语
本案中,李某某在起诉哥哥李某还款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未偿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在面对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及其内容。因此,为避免类似纠纷,借款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收条或转账记录,以确保在借贷纠纷中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