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案件的标准收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需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诉讼费。对于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来讲,就是按照请求继承分割的房产价值,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比如1万元以内收取50元,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按标的额的2.5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按标的额的2收取,以此类推,价值越大,比例越低,起诉立案时,法院立案收费窗口会开据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请以通知交费金额为准交纳诉讼费。对于房产价值的确定,如果各继承人能达一致意见,则按各继承人一致认可的价值作为标的额收取诉讼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申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确定的房产价值作为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