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单位按照属地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