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不超过3年。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般来说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