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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后购房后悔,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2024-04-12 来源:一二三四网

合同定金退还与情况相关:若开发商无销售资格或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受开发商或第三方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购房者也可要求退还;若购房者因个人原因不购买,开发商可没收定金。定金作为合同担保形式,若为缔结合同设定,应退还或抵作房款;若为履行合同设定,主合同不成立则从合同无效。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定金。若因非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订立,出卖方也应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定金能不能退主要看退定金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或者是房子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购房者想要退定金的话,法律上是允许的。另外还有其他的归于开发商或者是第三方不可抗力的原因,购房者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比如开发商欺骗购房者,销售与实际不符的房子,或者是受政策影响导致购房者无法买房。

定金不能退的情况,那原因可能就在于购房者了,如果购房者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不想买房,想要退定金,不存在法定的退还定金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就不符合退定金的条件,定金就会被开发商没收。

“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结语

定金的退还与具体情况有关。如果开发商不具备销售资格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样,如果由于开发商欺骗、销售与实际不符或政策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购房,也可要求退还定金。然而,如果购房者出于个人原因不想购买房屋,无法提供法定退还定金的理由,开发商可能会没收定金。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开发商应退还定金或抵作房款。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开发商无论是否约定退还事项,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因非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方也应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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