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案情,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提出反诉: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
刑事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被羁押的,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属代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要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二、反诉提起的条件
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诉的提起不仅要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外,还要具备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
(一)反诉提起的一般要件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提起反诉首先要具备提起诉讼的一般要件。
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2]。
(二)反诉提起的特殊条件
1.反诉提起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如果本诉被告针对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案外第三人针对本诉原告的提起的诉讼,都是与本诉无关的独立诉讼,都不能称为反诉。至于反诉提起对象是不是包括本诉中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理论解一些学者将其列为反诉提起对象,我认为独立第三人不应成为反诉提起的对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提起诉讼是依据其有独立请求权向原、被告双方提起的,不同于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只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不能将其称为反诉。
2.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消等。
(1)反诉与本诉是否应具有牵连性,我国理论届对此没有一致的看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关联性也没有提及,有的学者否认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我认为,如果不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将会使反诉的范围限定的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一些与本诉无关的诉讼作为反诉,以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拖延本诉的诉讼时间。故应当将反诉与本诉的具有牵连关系作为反诉提起的一个条件。
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有狭义联系说和广义联系说两种观点。狭义联系说认为,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主要指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大多数学者持狭义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的诉讼请求和本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依据而提出;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指本诉和反诉的提出有法律上的牵连。广义联系说认为,对于反诉和本诉之间所必须具有的牵连性,显然应从提起反诉是否可能对本诉请求的抵消、吞并或排斥这方面去把握,即应从提起反诉的客观效果进行甄别,而不能机械地理解并一味地追求二者之间必须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