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和社会危害性大小,将各种犯罪依次划分为以下8类:
1、反革命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妨害婚姻家庭罪;
8、渎职罪。刑法分则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和相应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刑法分则包括以下几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对分则具有统率、指导作用,因此,在原则上应对分则具有适用意义。法官办案必然要突出一般性的优先地位,原则上不能以待解决问题的特殊性而排斥一般性法律的适用,特别是在入罪环节,绝对不能由于事例之特殊而不顾现有刑法是否有规定便定罪判刑。体现一般公正的法律为个案公正留有较大的余地,于是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个案的特点,在一般公正的框架内,实现个案的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