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比如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应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比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就是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比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比如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对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规定了最高限度。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选择其中一种主刑并确定具体刑期。又如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规定了三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选择一种主刑或者附加刑。
(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