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x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x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