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交易和完成相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
地址: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二、乙方基本情况: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
地址: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三、车辆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沪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书编号: ,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
表显里程: km,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车出险次数 次,累计车损金额 元,
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编号: ,
车船使用税缴纳截止期: ,
车辆通行费缴纳截止期: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第二条 车辆价款和支付方式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自转移登记手续完成 日内,应再向甲方支付车价余款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车辆交付、过户手续
一、车辆交付时间: 。
二、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备齐车辆相关材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车辆基本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对其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材料,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方应每天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任何一方因提供车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致使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四、甲方无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而与乙方签订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入籍手续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改变车辆入籍地的,甲方应协助配合。
六、甲方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不真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其它约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手车交易市场留存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